释义 |
法律分析: 1、主体不适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所诉讼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 2、告错了对象。如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被告的职务行为,而起诉被告个人等。 3、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讼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未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4、管辖错误。如把行政案件当作民事案件诉讼等。 5、举证不能。原告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6、索赔过高。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损失大量诉讼费用。 7、合同无效。因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