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失踪人员寻回后恢复户口(由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1)本人或户主申请 (2)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书 (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恢复户口 (1)回国人员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4)侨办及公安厅出具的证明(仅限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且取得国外、境外定居权的人员)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 (1)刑满释放证明 (2)逮捕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 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