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例:1%小股东如何成功把99%的大股东解除股东资格? |
释义 |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败诉原因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股东可以借鉴本案的裁判要旨,将“公司就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时,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明确写入公司章程,避免股东间就股东会的决议效力产生争议。 2、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只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才构成法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事由。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对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股东资格。这导致股东除名制度极易被规避,从理论上而言,认缴100万的股东只要出资1元钱,其他股东就无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司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同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例如规定股东未按时缴纳50%以上认缴资本时,股东会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尽管这一问题在学术上有所争议(部分学者从立法本意的角度考虑,认为公司章程在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之外另行规定股东除名事由的效力有待商榷)、司法实践中尚无针对该种规定是否有效的相关判决,但我们认为只要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除名事由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未侵害股东的固有权利,且该除名事由是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则公司以此类事由为依据作出除名决定应属合法有效行为。 4、全体股东应在出资协议中对股东及时实缴出资设置违约条款,通过由违约股东向守约股东支付违约金的方式督促全体履行出资义务、增强对信守出资义务股东利益的保护。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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