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根据项目类型) 3、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 4、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凡涉及江河堤防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凡按规定需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需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开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