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的开庭程序: 1、书记员应当查明双方、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出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上诉,辩护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件原因; 3、听取申诉人的上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通过询问的方式,在法庭上调查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并征求双方的最终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次调解; 6、不适合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