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录用新员工的单位,社保问题在每月几号缴纳,一般都是在当月15日以前报到的,则按整月缴纳;16日以后报到的,则发半个月工资,合同则从下月初作为起始日,企业以此规避单位多缴纳一个月社保基金(单位缴纳占了大头)的费用。加之,目前国内企业员工平均流失率在26%以上,劳动者月初辞职的,企业和个人也必须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基金(往往个人离去,企业除单位应缴纳部分,还必须为辞职员工个人垫付一个月的个人社保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