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