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婆死亡后的遗产儿媳有份吗 |
释义 | 公婆死亡后的遗产一般儿媳是没有份。 1、如果按照法定继承,配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一方继承之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同时,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存在有份的可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下: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下: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综上所述,按照遗嘱继承,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妻子没有继承权,但是男方继承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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