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申请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足),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办理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 被投靠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 (1)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老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