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需要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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