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及解除 |
释义 | (一)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已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房地产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条件: 1、依法解除房地产预售合同; 2、未办理其他房地产登记;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及解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预售房地产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合同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预购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5)增加预售监管的,还应提交加盖备案预售管理机关的备案章的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解除预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原合同经公证的,协议书须公证),或者裁决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4)原已备案的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公证解除的,加盖公证处解除专用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1994年7月5日发布)第四十四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1993年7月24日发布)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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