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附上中文标签的商品如何处理? |
释义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如若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或者不符合规定,将不被允许进口。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违反相关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停产停业等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结语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没有中文标签或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禁止进口。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但对于因标签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只要采取补救措施且保证安全,可以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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