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条件及期限 |
释义 |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哪些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又可称为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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