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证明方法 |
释义 |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索赔。证据包括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胸卡等,还可以借助同事证人证言和录音等。未签劳动合同索赔最长期限为11个月,超过1年则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劳动部门支持这类证据,劳动者可以获得补偿来弥补劳动损失。 法律分析 一、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9、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11、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索赔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从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我国的劳动部门对这类证据予以支持,相应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来拟补自己的劳动损失。 结语 在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劳动者可以依靠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胸卡、门禁卡、工作证等证据。此外,房贷收入、缴税证明、考勤卡、工资支付证明、商业合同、出差证据、部门投诉记录、同事证人证言以及录音等也可作为证据。然而,仲裁委或法院最终是否采纳这些证据还需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技巧。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索赔,最长期限为11个月,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以弥补劳动损失。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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