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嫌疑人可以在庭审后补充书面意见吗 |
释义 | 嫌疑人可以在庭审后补充书面意见,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嫌疑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有哪些诉讼权?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二、刑事案件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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