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都有权对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由此可见,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直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全部程序阶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办案机关负责刑事和解的具体工作。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后认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还要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内容)以及被害人自愿,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解等内容,和解协议书应当经当事人双方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