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康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
释义 | 标准如下:一、死亡赔偿金:1.60周岁以下。城镇标准=32997元×20年。农村标准=14031元×20年2.60—74周岁。城镇标准=32997元×年限。农村标准=14031元×年限。年限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3.75周岁以上。城镇标准=32997元×5年。农村标准=14031元×5年。二、被扶养人生活费:1.被扶养人18周岁以下。城镇标准=22127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农村标准11383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2.被扶养人18—59周岁。城镇标准=22127元×20年÷扶养人数。农村标准=11383元×20年÷扶养人数。3.60—74周岁。城镇标准=22127元×年限×伤残系数÷扶养人数。农村标准=11383元×年限×伤残系数÷扶养人数。年限: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3.75周岁以上。城镇标准=22127元×5年÷扶养人数农村标准11383=元×5年÷扶养人数。三、丧葬费。按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 一、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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