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后的程序为:检察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决定起诉,则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则安排开庭时间,开庭后审理案件,最终做出判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