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审查申诉案件哪些情形需要重新审判 |
释义 | 一、立案审查申诉案件哪些情形需要重新审判 1、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二、申诉需要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谓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的错误,又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法定程序错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另外,人民法院对未生效的裁判发现错误的,只能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而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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