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子女落户北京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1、第一个三年:生母与继父必须结婚满三年以上; 2、第二个三年:申请人由生母抚养、监护的时间必须满三年以上; 3、申请人(即继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4、继父身边没有子女。包括:继父事实上没有子女,即从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继父和前妻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并且孩子判给前妻抚养三年以上; 5、原则上只能解决一名子女投靠继父落户; 6、继父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7、投靠继母落户的条件,参照投靠继父的条件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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