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被告是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的。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反诉。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本诉,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本诉法院对反诉可以基于牵连管辖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换言之,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范,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了。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反诉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避免证据突袭和诉讼迟延。超出举证时限提出的反诉,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