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大可以监督检查院,这是宪法所赋予人大的权力。人大是权力机关,检查院长的产生要经过人大选举产生,人大也有权力罢免同级检察长,检察院要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