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司设立瑕疵一般表现为:
 1、股东。(1)、股东人数不符合限制;(2)、股东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出资形式瑕疵。
 2、章程。(1)、未对股东权利进行明确约定;(2)、章程内容违法。
 3、资金。(1)、股东出资不足;(2)、出资价值不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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