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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辞退与合同解除的差异
释义
    辞退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范围和法律后果。辞退仅指单位解除,不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辞退是用人单位行使权利,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权利。辞退的条件是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且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无论是辞退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双方协商处理,并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辞退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适用的范围不同,“辞退”仅指单位解除,而不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法上并没有“辞退”的概念,“辞退”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种通俗的说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经为全国大众所接受。
    2、最普遍含义的“辞退”是指单位不再希望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3、对应到我国劳动法上,“辞退”就相当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三、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辞退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是需要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劳动合同认定情况,如果是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纪律的,那么显然是可以直接辞退处理的,但如果用人单位辞退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辞退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辞退仅指单位解除,不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劳动法上,辞退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在实际应用中已被广泛接受。辞退通常指单位不再希望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在我国劳动法上,辞退相当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辞退的条件则是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并且尚不够开除或除名的条件。无论是辞退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双方协商认定和处理,对于不同的情况可能涉及经济补偿的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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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