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产是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地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按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法律客观: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