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