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行案件中,哪些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有: 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执行特点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 民事诉讼 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②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③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 公证 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组织 中国《 民事诉讼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并且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来强制执行的,第三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