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戒毒转刑事案件被判10个月,刑满释放后是否还需去戒毒所 |
释义 | 强制戒毒转刑事案件被判10个月,刑满释放后还会去戒毒所吗 刑罚执行完毕后,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也不需要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法律分析 强制戒毒转刑事案件被判10个月,刑满释放后还会去戒毒所吗 刑事判罚期满,还得继续执行剩余强戒期限,少数幸运的话,会直接转社区戒毒放出来了,异地判刑执行的情况下。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 刑罚执行完毕后,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也不需要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戒毒的条件: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同时,《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结语 强制戒毒转刑事案件被判10个月,刑满释放后是否还需再次入戒毒所?根据法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人员无需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然而,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者,可能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将进行社区戒毒,并由相关机构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确保社区戒毒措施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六条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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