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侵权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减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和混淆,或者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对驰名商标造成法律规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因主观上过错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该判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如下: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将被纠正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纷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是指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为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企业在登记注册名称时,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使用包括驰名商标称谓以及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也不应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果有上述情况,即使已登记注册使用的,也可能被投诉以致被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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