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