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让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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