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的。满足下列情况可以进行公积金提取: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