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与变化 |
释义 | 招摇撞骗罪具体立案标准: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即构成犯罪,损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形象,主观方面是故意谋取非法利益,客观方面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情况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低职位冒充高职位、不同部门冒充。 法律分析 一、招摇撞骗罪具体立案标准 1、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应当立案追诉。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 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2、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形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3、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4、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5、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结语 招摇撞骗罪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涉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形象,以及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情况,只要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都将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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