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不作为? |
释义 | 1、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员的,行政机关才能履行职能。当事人对某一条例或规范不服的,不得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能是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不同于一般诉讼,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去诉讼,更不知道诉讼的内容。 (1)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公民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的请求,否则将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 (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应给予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但仍未回复,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3、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总结了五种类型: (1)行政信息披露:行政机关有义务披露政府信息,如我们熟悉的政府公费明细、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所需的信息等。行政机关因各种原因不披露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2)行政许可: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作任何答复,也不提供申请所需的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 (3)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行政机关与违法者勾结的行为,如: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等; (4)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但以各种借口不予赔偿; (5)行政支付:行政机关不及时向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当公民遇到行政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但公民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不经意间损害自己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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