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第二法定继承人遗嘱中没有提到的话是没有继承权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2、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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