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担保,则保证人需对担保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放弃物担保,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应按约定实现债权,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先实现物担保;第三方提供物担保,可实现物担保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一项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那么物的担保范围不会改变,保证人需要为除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就不再需要为债权人放弃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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