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医疗费用申诉期限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不同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不服的,可以自领到付款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诉;若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工伤或者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议。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对工伤待遇等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工伤医疗费用申诉期限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法律文件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不服的,可以自领到付款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诉;若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工伤或者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议。”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对工伤待遇等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