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