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吗 |
释义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是购房合同。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合同买受人是指什么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该规定,可以将买受人定义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但同时享有收受买卖标的物的一方。在不同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术语也有所区别,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具体称为购房人,在日常商品的购买中称之为消费者,在《服务合同》中称之为接受服务人,但是无论是何种术语,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吗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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