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能否收购公司股份? |
释义 | 该段内容介绍了事业单位有权收购公司股份的一般情况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等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规定。同时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执行董事的情况以及股权收购中应避免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有权收购公司股份。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未经相关机构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执行董事吗 有限责任公司不一定要有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权收购中应避免的行为有哪些 股权收购中应避免的行为如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等等。 拓展延伸 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有: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结语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有权收购公司股份。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未经相关机构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股权收购中应避免的行为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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