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登记是否有效
释义
    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股权质权效力有哪些
    股权质权效力有: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质权费用和违约金;
    2、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三、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什么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人有:
    1、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间接的,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所有,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获得质物的管理和控制;
    2、出质股权价值波动,在设立质权时,是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果遇到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与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不同;
    3、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容易导致担保价值贬值;
    4、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差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22: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