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 工资 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 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法律客观: 《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