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章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按目前的规章,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薪资;超过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薪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薪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章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超过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章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