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格式及要求? |
释义 | 立遗嘱的一般格式如下: 1、遗嘱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立遗嘱的理由; 3、立遗嘱人所立遗嘱中分配的财产的名称、数额和所在地; 4、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5、遗嘱的份数; 6、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7、立遗嘱人、见证人和代理人的签名和盖章; 8、标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 遗嘱的要求有: (1)对主要遗产的处理意见; (2)对自己后事的安排意见,包括安葬地点、安葬形式、安葬规模等; (3)对自己遗体器官的处理意见,包括是否解剖、是否捐献医疗单位等; (4)对抚养的意见。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签名,另一位见证人签名,此外还需要遗嘱人签名,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要注明签名的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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