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取得农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释义 | 村民想要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本着“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应当履行法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第一步,用钢笔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提交到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家庭人口状况、原宅基地使用情况、申请新划宅基地理由等。第二步,村民组接到个人用地申请后,必须召开村民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村民小组讨论通过的,由村民组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上报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报资料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村委会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上报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新划宅基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会同村、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拟定申请人新划宅基地具体用地位置,并绘制用地示意图。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宅基地审批责任书上签字盖章。第五步,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报批资料后,有关科室进行初审,查看现场。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资料提交本局,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后,经办人签署审批意见上报有关领导批准,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加盖公章。签发县宅基地临明用地许可证,并将审批资料转交本局地籍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经审核合格的将申报审批资料按规定通过区行政审批窗口返还有关乡(镇)办事处登记存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申请人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资料返回原乡(镇)办事处,并由乡(镇)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事项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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