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失去商业信誉,可中止履行合同,享有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和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时,中止履行合同。 2、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合同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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