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检测有哪些 |
释义 | 1、施工安全责任不明确。施工中会涉及到更多的主体,如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分包商、拆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等。这些主体设定的安全责任规定不够明确。一些企业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有些甚至签订生死合同,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故意降低成本,而施工单位则减少了安全生产成本的投入,导致投入工程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有时购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当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和效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会注意效益和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短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甚至不购买必要的保障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这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中表现最为突出。 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新工人进厂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必须通过考试才能上岗。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对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导致施工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水平低,自我保护能力差。 5、安全生产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只依靠突击检查,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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