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一起契合下列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证住宅: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寓居,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规范按前述规范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宅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宅赠与行为在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全体成员为一起申请人。一起申请人应当一起生活,并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首要包括具有下列联系的人员: (一)爱人(成婚需满1年); (二)爸爸妈妈、子女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爸爸妈妈双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爸爸妈妈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规则 (一)爱人应当一起申请; (二)年满70岁的白叟(孤老在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对其承当法定奉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其爸爸妈妈一起申请,爸爸妈妈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四)爸爸妈妈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逝世、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一起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一起申请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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