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的行使条件 |
释义 |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只有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则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因此,借款合同中不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合同效力中规定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三、不安抗辩权与先抗辩权有何本质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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