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深圳(2020平方公里)珠海(1687.8平方公里)厦门(1565平方公里)汕头(2064平方公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